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 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 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负担 60%部分,地方负担的 4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各高校可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 -资助标准,原则上将资助标准分为 3 档。1 档为每生每年 2200元;2 档为每生每年 3300 元;3 档为每生每年 4400 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民族院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增加,比例各为 5%。
第七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并会同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下年度中央提前下达和省级安排国家助学金预算按照负担比例进行分配,并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和下达相关市县,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由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 10 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助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资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其中,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冀教财〔2017〕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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