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 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报教育厅。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为主的院校予以适当增加,比例各为5%。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并会同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下年度中央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提前下达部分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县,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1 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及有关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批复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教财〔2017〕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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